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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氏聯合:年度報告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2016-11-178266點擊
證券代碼:834909          證券簡稱:漢氏聯合         主辦券商:華融證券
            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報告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透明度,增強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推進公司內控制度建設,加大對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相關責任人員的問責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年度報告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報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以及其他個人原因,造成年報披露信息出現重大差錯,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追究與處理制度。
    第三條 公司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各部門負責人
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嚴格遵守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財務報告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公司有關人員不得干擾、阻礙審計機構及相關注冊會計師獨立、客觀的進行年報審計工作。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
股5%以上的股東、會計機構負責人、公司各部門負責人以及與年報信息披露相關的其他人員在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工作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規章制度,未勤勉盡責或者不履行職責,導致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條本制度所指的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包括年度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等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財務報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存在重大會計差錯;
   (二)違反中國證監會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發布的有關掛牌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年報信息披露指引、細則、通知等,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違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內部控制制度,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未按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規程辦事且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重大失誤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的情形以及其他個人原因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情形。
    第六條 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公
司實施責任追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
   (二)有責必問、有錯必究原則;
   (三)權利與義務相對等、過錯與責任相對應原則;
   (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原則。
    第七條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材料,按照制度規定提出認定意見和相關處理方案,經董事會審核同意批準。
                       第二章重大差錯的認定標準
    第八條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的具體認定標準:
    (一)涉及資產、負債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資產總額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二)涉及凈資產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總額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三)涉及收入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收入總額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四)涉及利潤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五)會計差錯金額直接影響盈虧性質;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七)監管部門責令公司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存在的差錯進行改正。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九條 其他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認定標準如下:
    (一)會計報表附注中財務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的認定標準:(1)未披露重大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調整事項;
    (2)符合第八條(一)至(四)項所列標準的重大差錯事項;
    (3)未披露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以上的擔保或對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人提供的任何擔保,或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項;
    (4)其他足以影響年報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重大事項。
    (二)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的認定標準:
    (1)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的無形資產訴訟;
    (2)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以上的擔保或對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人提供的任何擔保;
    (3)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對外投資、收購及出售資產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響年報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業績預告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如下:
    (一)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預計虧損,實際盈利;原先預計扭虧為盈,實際繼續虧損;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上升,實際凈利潤同比下降;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下降,實際凈利潤同比上升。
    (二)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雖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一致,但變動幅度或盈虧金額超出原先預計的范圍達20%以上。
    第十一條 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如下:
     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的差異幅度達到20%以上的,認定為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
                      第三章追究責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年報信息披露出現重大差錯的情況,公司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
任。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不影響監管部門及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年報編制過程中各部門應按其職責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承擔直接責任,各部門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各部門提供資料進行審核,并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二)打擊、報復、陷害調查人或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的;
    (三)不執行董事會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四)董事會認為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二)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三)確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觀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會認為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條追究責任的形式:
    (一)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四)賠償損失;
    (五)解除勞動合同。
     對責任人追究責任,可視情節輕重采取上述一種或同時采取數種形式。
    第十七條 對于年度報告編制與披露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差錯,董事會視情節
輕重采取經濟處罰、行政處罰等形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于由于個人主觀因素造成的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重大的年報重大差錯情況,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分管部門負責人出現責任追
究的范圍事件時,公司在進行上述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董事會視事件情節進行具體確定。
                  第四章重大差錯認定和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條 當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需要更正、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應收集、匯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進行責任認定,并擬定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會審議,并抄報監事會;并由董事會對會計差錯認定和責任追究事項作出專門的決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會對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
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公司對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需要聘請具
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后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第二十二條 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情況的,應及時進行
補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三條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的結果納入公司對相關部門和
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對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認定及處罰的決議以
臨時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半年度報告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出現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批準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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