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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氏聯合: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公告

2016-11-179565點擊
 公告編號:2016-013 
證券代碼:834909 證券簡稱:漢氏聯合 主辦券商:華融證券 
 
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充分、完整,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非
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 1 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及《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
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當發生或即將發生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
證券品種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時,根據
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
報備,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上公告信息。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
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第四條 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秘書的任職及職業經歷及持有公司股票情況向全
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并披露,發生變更時亦同。公司董事會秘書離職無人接
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信息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
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公告編號:2016-013 
披露事務并披露。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如下人員和機構的信息披露行為: 
(一) 公司董事會秘書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會; 
(三) 公司監事和監事會; 
(四)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五) 公司各部門的負責人; 
(六) 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的股東; 
(七) 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 
第六條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掛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掛牌后持續信息披露,其中
掛牌后持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七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 
第八條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應當經主辦券商審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經
主辦券商審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
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公司內幕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公司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 公告編號:2016-013 
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 
第十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
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應當在公告顯要位
置載明前述保證。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
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時,應當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說明事
件真實情況,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詆毀等性質的詞句。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應
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二條 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十三條 公司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在全國中
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
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
告義務。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全國股份轉
讓系統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關注公共傳媒(包括主要網站)關于公司的報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在規定期限
內如實回復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及主辦券商就上述事項提出的問詢,并按照本
制度的規定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
作出公告。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人員或機構,應當按照有
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
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對外泄漏相關信息。  公告編號:2016-013 
第十七條 公司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
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的披露標準,或者《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
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沒有具體規定,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
司或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
響的,公司應當比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及時披露。 
第十八條 由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本指引規定的某些信息
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豁免,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
司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應當按照要求說明未進行披露的原因。 
第三章 掛牌時的信息披露的基本內容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在掛牌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董事、監事及高
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職業經歷及持有公司股票情況。 
有新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或上述報備事項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在
兩個轉讓日內將最新資料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 
第二十條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掛牌時簽署遵守全國股份
轉讓系統公司業務規則及監管要求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
書》(以下簡稱“承諾書”),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 
新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后五個轉讓日
內,新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后五個轉讓日內簽署上述承諾書
并報備。 
第四章 掛牌后的持續信息披露的基本內容 
第二十一條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應當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報送定期報告或
者臨時報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  公告編號:2016-013 
第二十二條 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后,應
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上披露。 
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如果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誤導,公司應當
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作出說明并公告。 
第二十三條 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可以披露季度報告。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 
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后提交
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
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披露季度報告的,公司
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公司應當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約定定期報告的披露時間,全國股份轉讓
系統公司根據均衡原則統籌安排各公司定期報告披露順序。 
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安排的時間披露定期報告,因故需要變
更披露時間的,應當告知主辦券商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全國股份轉
讓系統公司視情況決定是否調整。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定期報告按時披露。董事會因故無法對定
期報告形成決議的,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方式披露,說明具體原因和存在的風險。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及時向主辦券商送達下列文件: 
(一) 定期報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審計報告(如適用);  公告編號:2016-013 
(三) 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書面確認意見及監事會的書面審核意見; 
(五) 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報告和財務數據的電子
文件; 
(六) 主辦券商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在向
主辦券商送達定期報告的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會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做的專項說明,審議此專項說明的
董事會決議以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 
(二) 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決議; 
(三) 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 
(四) 主辦券商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關于定期報告的事后審查意
見及時回復,并按要求對定期報告有關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 
如需更正、補充公告或修改定期報告并披露的,公司應當履行相應內部審議
程序。 
第二十八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如下內容: 
(一) 公司簡介; 
(二) 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摘要; 
(三)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四) 重要事項; 
(五) 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六)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情況;  公告編號:2016-013 
(七) 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
(八)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治理機制的討論評估; 
(九) 財務報告。 
第二十九條 臨時報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關
規定發布的除定期報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條 臨時報告應當加蓋董事會公章并由公司董事會發布。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
后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 
(一) 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時; 
(二) 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
事件發生時。 
第三十三條 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正處于籌劃
階段,雖然尚未觸及本制度前述條款規定的時點,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亦應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一) 該事件難以保密; 
(二) 該事件已經泄漏或者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第三十四條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義務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披露要求
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制定的臨時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編制公告時若相關事實尚未發生的,公司應當客觀公告既有事實,待相關
事實發生后,應當按照相關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項進展或變化情況。 
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的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視同
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披露。  公告編號:2016-013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監事會決議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及時披露;決議涉及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提交經股
東大會審議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的,公司
應當在決議后及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結束后兩個轉讓日內將相關決
議公告披露。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 
第三十七條 對于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
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
披露。對于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
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 
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
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
露。 
第三十八條 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
會審議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九條 公司對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10%以
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 
未達到前款標準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認為可能
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或者主辦券商、全國股份
轉讓系統公司認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
告無效的訴訟,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
后,及時披露方案具體內容,并于實施方案的股權登記日前披露方案實施公告。 
第四十一條 股票轉讓被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為異常波動的,公司應
當于次一股份轉讓日披露異常波動公告。如果次一轉讓日無法披露,公司應當向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直至披露后恢復轉讓。  公告編號:2016-013 
第四十二條 公共媒體傳播的消息(以下簡稱“傳聞”)可能或者已經對
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及時向主辦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別傳
聞的相關資料,并決定是否發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條 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
內披露: 
(一)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方占用資金; 
(三) 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 任一股東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五)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
行職責; 
(六) 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
程序、被責令關閉; 
(七) 董事會就并購重組、股利分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
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八) 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九) 對外提供擔保; 
(十)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
報告期內存在受有權機關調查、司法紀檢部門采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關或
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稽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
不適當人選,或收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十一)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
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二) 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編號:2016-013 
發生違規對外擔保、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方占用資金的,公司應當至少每月
發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違規對外擔保或資金占用的解決進展情況。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實施,由公司董事長作為實施本制度
的第一責任人,由董事會秘書負責具體協調。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監事會負責監督。監事會應當對本制度的實施情
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發現的重大缺陷及時督促公司董事會進行改正,并
根據需要要求董事會對本制度予以修訂。董事會不予更正的,監事會可以向相關
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應對本制度的年度實施情況進行自我評估,在年度
報告披露的同時,將關于本制度實施情況的董事會自我評估報告納入年度內部控
制自我評估報告部分進行披露。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形成對本制度實施情況的年度評價報告,并在年度
報告的監事會公告部分進行披露。 
第四十八條 公司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各部門應認真提供基礎資料,董事會秘書對基礎資料進行審查,
組織相關工作;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
期報告草案,由董事會秘書在董事會及監事會會議召開前 10 日送達公司董事和
監事審閱; 
(二)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 
(三)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 監事會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以監事會決議的形式提出
書面審核意見; 
(五) 董事會秘書負責并責成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進行定期報告的披露
工作。  公告編號:2016-013 
第四十九條 公司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立即報告董事
長,同時告知董事會秘書,董事長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并敦促
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門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門報告與本部門
相關的未公開重大信息; 
(三) 董事會秘書組織協調公司相關各方起草臨時報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負責人應積極配合董事會秘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 對于需要提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審批的重大事項,董事會
秘書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應協調公司相關各方積極準備相關議案,于法律法規及
《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內送達公司董事、監事或股東審閱; 
(五) 董事會秘書對臨時報告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對于需履行公司內部相應
審批程序的擬披露重大事項,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按照
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書面決議; 
(六) 經審核的臨時報告由董事會秘書簽發,或于必要時由董事會秘書請示
董事長后予以簽發。 
第五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一條 董事應當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公司
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
料。 
第五十二條 監事應當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
為進行監督;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
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十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 公告編號:2016-013 
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匯集公司應予
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
況。董事會秘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
關會議,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除監事會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
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五條 公司管理部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公司財務部等其他
相關職能部門應密切配合管理部,確保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能夠及時進行。 
第五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公司
董事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方占用資金; 
(三) 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 任一股東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五)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存在受有權機關調查、司法紀
檢部門采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稽查、中國
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收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
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六)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司作出 公告編號:2016-013 
書面報告,并配合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內幕信息。 
第五十七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
告知公司董事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 其任職、職業經歷及持有公司股票情況發生變化的; 
(二)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報告期內存在受有權機關調查、司法紀
檢部門采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稽查、中國
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收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
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第五十八條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披露信息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公司
各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本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披露事項的具體辦理。 
第五十九條 公司就本制度規定的重大事件發布臨時公告后,相關信息披露
人還應當向公司董事會秘書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持續報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進
展情況,協助其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 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
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送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
明。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
披露義務。 
第六十一條 公司應當向其聘用的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提供與執業相關
的所有資料,并確保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六十二條 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后及時通知會
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
務所陳述意見。股東大會作出解聘、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決議的,公司應當在披露
時說明更換的具體原因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意見。  公告編號:2016-013 
第六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
義務的除外。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
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與聘請的會計師、律師等外部知情人士訂立保密協議或
制定嚴格的保密安排,確保相關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不對外泄露。 
第六十五條 公司應加強對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
密工作,并保證其處于可控狀態。 
第六十六條 公司應對內刊、網站、宣傳資料等進行嚴格管理,防止在上述
資料中泄露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條 公司應當根據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并執行財務管理
和會計核算制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應當負責檢查監督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
情況,保證相關控制規范的有效實施。 
第六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門等信息披
露的執行主體,在接待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各類媒體時,若對于該問題的回
答內容個別或綜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
證券服務機構、各類媒體誤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報道中出現重
大錯誤,公司應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應及時發出澄清公告進行說
明。 
公司實行信息披露備查登記制度,對接受或邀請特定對象的調研、溝通、采
訪等活動予以詳細記載,內容包括活動時間、地點、方式(書面或口頭)、有關
當事人姓名、活動中談論的有關公司的內容、提供的有關資料等,并將信息披露
備查登記主要內容置于公司網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公告編號:2016-013 
第六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檔案。公司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應由公司董事會秘書或由其指定的記錄員負責
記錄,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保管。 
第七十條 對于有關人員的失職導致信息披露違規,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
或損失時,公司有權對該責任人員給予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賠償要求。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披露:指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規范性文件、本細則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有關規定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
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上公告信息。 
(二) 重大事件:指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三) 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 2 個轉讓日內。 
(四) 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五) 日常性關聯交易及偶發性關聯交易:日常性關聯交易指公司和關聯方
之間發生的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
托或者受托銷售,投資(含共同投資、委托理財、委托貸款),財務資助(公司
接受的)等的交易行為;《公司章程》中約定適用于本公司的日常關聯交易類型。 
除了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為偶發性關聯交易。 
第七十二條 除非有特別說明,本制度所使用的術語與《公司章程》中該
等術語的含義相同。 
第七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相抵觸時,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公告編號:2016-013 
第七十四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自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
轉讓系統掛牌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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