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氏聯合:補充法律意見書2
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關于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并公開轉讓
之
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關于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公開轉讓
之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致: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或“天達共和”)受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擔任其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公開轉讓(以下簡稱“本次掛牌”)事宜的專項法律顧問。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公司本次申請掛牌有關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
在對公司已經提供的與本次掛牌有關的文件和相關事實進行核查和驗證的基礎上,本所律師已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了《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公開轉讓之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及根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的《關于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掛牌申請文件的第一次反饋意見》的要求,于2015年11月2日,出具了《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公開轉讓之補充法律意見書》。
現根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的《關于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掛牌申請文件的第二次反饋意見》(以下簡稱“反饋意見”)的要求,本所律師對公司相關情況再次進行了審慎核查,并在此基礎上,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為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二),本所律師特作如下說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規定及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
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補充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書面保證書,保證其已經向本所律師提供了為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所必需的真實、完整、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頭證言。
3、對于本補充法律意見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律師依賴于有關政府部門、公司或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文件以及與本次申請掛牌有關的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書面報告和專業意見就該等事實發表法律意見。
4、本所律師僅根據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范性文件的明確要求,對公司本次申請掛牌的合法性及對本次申請掛牌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而不對公司的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專業事項和報告發表意見。本所律師在本補充法律意見中對有關會計報表、審計和資產評估報告中某些數據和結論的引述,并不意味著本所律師對該等數據和相關結論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或保證,對于該等文件及其所涉內容本所律師依法并不具備進行核查和做出評價的適當資格。
5、本所律師同意將本補充法律意見作為公司本次申請掛牌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并愿意對本所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本所律師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及中國證監會審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見的內容。但在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
7、本所律師未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本補充法律意見作任何解釋或說明。
8、本補充法律意見僅供公司為本次申請掛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師的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將本補充法律意見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業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在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核查的基礎上,出具補充法律意見如下:
一、 據反饋意見回復公司前5大客戶中并未詳細披露客戶名稱原因為商業秘密,
請主辦券商和律師補充說明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依據、脫密處理方式,豁免信息披露是否影響投資者判斷;如需要,請公司和相關中介機構提交信息披露豁免申請。
回復:
公司主營業務包括胎盤干細胞采集和存儲服務。公司此部分業務的客戶為新生兒之父母(以下簡稱“儲戶”),公司須與該等儲戶簽署相應的干細胞采集及存儲服務合同(以下簡稱“業務合同”)。經本所律師查閱公司提供的其與儲戶簽署的業務合同范本,其中約定:公司有為儲戶的身份及其干細胞技術信息保密的責任。
就上述事項,公司現書面確認,前述業務合同中約定的公司須承擔的保密責任僅為公司就該等儲戶個人具體身份信息(至少同時包括姓名與身份證號碼)及該等儲戶的身體健康狀況、體檢信息承擔保密責任,公司可以于本次掛牌的一切相關文件中,披露與該等儲戶的業務關系,并在披露公司客戶信息時,僅披露所涉儲戶的姓名。公司將不申請豁免單獨披露所涉儲戶姓名。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六份,經本所及經辦律師簽署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公開轉讓之補充法律意見書(二)之簽署頁)
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李大進
經辦律師:
胡曉華
谷琴琴
簽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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