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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氏聯合: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2016-11-179697點擊
證券代碼:834909          證券簡稱: 漢氏聯合         主辦券商:華融證券
            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和議事效率,
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公司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及本規則的相關規定召開股東大會,保證股東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公司董事會應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按時召集股東大會。公司全體董事應勤勉盡責,確保股東大會正常召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
權。
    第四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
    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五條   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應當聘請有執業資格的律師出席股東大
會,對以下問題出具意見并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六條   董事會應當在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召集股東大會。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
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上述監事會提議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當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未作出書面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
    第八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
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上述股東提議的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或
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應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董事會未提供股東名冊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東大會通知的相關公告,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獲取。召集人所獲取的股東名冊不得用于除召開股東大會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
擔。
                      第三章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提案是針對應當由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所提出的具
體議案。提案內容應當屬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
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  召集人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第十五條  股東大會會議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七)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項。
    上述第(二)項的內容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待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充
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
    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并確定股權登記日。
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第十八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指定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將提供通訊表決方式或董事會征集投票權的表決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第二十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
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委托他人代理出席股東大會的,其授權和其他相關事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
常秩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二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
東大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二十三條    股東應當持股票賬戶卡、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證件或證明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還應當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第二十四條    召集人或律師應當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
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二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或信息
事務披露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
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二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按預定時間開始,在大會主持人宣布開會后,應
首先報告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及其代表股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股東進行會議登記后未在股東大會召開后30分鐘內參加會議的,其所持股份數不列入出席會議股份總數,該股東也不能在此次會議上投票表決。
    第二十八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
    第二十九條    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和提案進行審議時,出席會議的股東或
股東代理人,可以就股東大會所議事項和提案發表意見。股東發表意見,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和提案進行審議的時間,以及每一股東的發
言時間和發言次數,由股東大會規定。
    股東要求在股東大會上發言時,應在會前進行登記,并在會議規定的審議時間內發言,發言順序按股東持股數多寡依次安排。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發表意見的股東,可以將意見以書面形式報告主持人。
    第三十一條    在股東大會召開過程中,股東臨時要求口頭發言或就有關問
題提出質詢,應當經大會主持人同意。
    第三十二條    股東發言時,應當首先報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數額。
    第三十三條    股東要求發言時不得打斷會議報告人的報告或其他股東的
發言。
    第三十四條    股東發表意見或對報告人提出質詢,應當簡明扼要闡明觀點,
并不得超出會議規定的發言時間和發言次數。
    第三十五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公司的董事
長、董事、監事或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認真負責地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和說明。
    第三十六條    股東與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
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可以根據《公司章
程》的規定實行累積投票制。
    第三十八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對其他所有提案應當逐項表決。
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當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不得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公司
提供的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四十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
同意、反對或棄權。
    股東填寫表決票時,應按要求認真填寫,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股東在進行會議登記并簽到后離會未投票的,其他股東未投票或因涂改等原因導致所投票無效時,其所持股份數計入出席股東大會股份總數,其未投票或錯投票的行為視為棄權。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
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或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所有計票、監票人應當在表決統計表上簽名。表決票和表決統計表應當與其他會議資料一并存檔。
    第四十二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現場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
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
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四十四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
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四十五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或信息事務披露負責人)
負責,會議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或信息事務披露負責人);
     (三)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四)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七)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或信息事務披露負責人)、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及其它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為10年。
    第四十六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并及時公告。
    第四十七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
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就任。
    第四十八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后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四十九條    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
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含本數,“過”、“低于”、“不足”、“多
于”不含本數。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為《公司章程》附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及《公司章程》相悖時,應按以上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及時對本規則進行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修訂由董事會提出修訂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自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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